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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应用是国家利益平衡的结果,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在判决的跨界流动中是不是需要保留互惠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意见,但目前来说很多国家都选择保持互惠原则的适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台,确保各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变得更加重要。司法实践表明,狭隘的“事实互惠”无疑将给予我国和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了要求执行“法律互惠”,用来保障确定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立法目标不明确、司法实践认识有误区、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互惠例外的范围相对较小的问题。针对此种现状,我国需要完善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明确互惠原则的举证责任、进行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积极参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订并树立国际礼让理念,让互惠原则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有关判决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