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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组织提起了与印尼进行磋商的请求,认为印尼农业部和贸易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中确定的措施对巴西向印尼出口鸡肉和鸡肉产品产生了限制和禁止影响,请求专家组裁决相关措施不符合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规定,随后中国也作为第三方加入了该磋商,2017年10月专家组向各成员方散发了专家组报告,印尼表示接受专家组的裁决建议对相关措施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进行上诉。研究本案,有助于中国深入理解专家组关于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的最新解释,广泛获悉有关禽肉国际贸易的政策信息,不断积累国际贸易争端诉讼经验,对于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综合申诉方巴西、被申诉方印尼和第三方的观点以及专家组的裁决,对印尼相关涉案措施与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的相符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由五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本案案情”,阐述了本案的背景和发展始末,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关涉案措施与GATT1994第XI:1条款、GATT1994第III:4条款、《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的相符性问题。第二部分“五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分别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五项争议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正面清单”要求、预期用途要求、进口许可要求为何均不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但巴西未能证明一般禁止措施、直接运输要求不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指出了印尼在边境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WTO国际贸易争端中证明某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时需要注意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第三部分“两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款,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此两项争议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预期用途要求在执行条款即分销计划和分销报告方面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但巴西未能证明预期用途在冷藏要求方面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巴西也未能证明清真标签要求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指出了印尼在国内行政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WTO国际贸易争端中证明某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条款时III:4条款时需要注意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第四部分“不当延迟批准兽医健康证书是否符合《SPS协定》有关条款”,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此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印尼过度延迟批准兽医健康证书不符合《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指出了印尼在SPS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国际贸易中如何遵守《SPS协定》的问题。第五部分“本案对中国的启示”,分析了本案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及其政府间争端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指出了中国目前在禽肉进出口领域的优势和不足,提出了中国应对国际禽肉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措施。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中国宜深入了解和掌握专家组关于GATT1994第XI:1条款,GATT第III:4条款以及《SPS协定》第8条的解释。2.中国宜掌握和充分运用专家组的审查范围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司法经济原则等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3.中国中央主管部门宜定期审查现行有关法律规章的WTO义务相符性。4.中国宜建立专门的WTO非关税措施研究和管理机构。5.中国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禽肉进出口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现有禽肉相关法律法规。6.中国宜建立有效的禽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