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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被忽视,在理论上也未被引起应有的关注。本文拟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在比较考察西方主要国家程序裁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裁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有助于遏制司法实践中漠视程序的违法现象,以优化刑事诉讼结构,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全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分三章。 在引言部分,笔者针对理论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普遍认可和实践中漠视程序的巨大反差,指出程序裁判制度的缺乏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第一章作为本文的概述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了程序裁判的含义,并从与实体裁判相比较的角度就程序裁判的主体、对象、根据、表现形式、结果等特征进行了总结。第二节对英、美、德、法、日等国的程序裁判制度进行了概述和总结,以期为我国程序裁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第二章分为二节。第一节论述了程序裁判制度存在的四个理论基础,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程序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原则。第二节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确立程序裁判制度的意义,即程序裁判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提升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和价值;有助于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 第三章分为三节。在第一节中,针对审判前程序的非诉讼形态,分析了其缺陷与弊端,指出了审判前程序中程序裁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注意的因素,并主张建立审判前程序裁判制度,使强制侦查行为具备可诉性。在第二节中,从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着手,分析了庭前审查程序中程序裁判制度的缺失以及弊端,主张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大立案”改革,建立我国庭前审查程序中的程序裁判制度。在第三节中,对我国一审和二审中的程序裁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最后在结论部分,重申了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