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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居民服务性消费支出增长的逐步加快,服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消费形式,在消费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与服务消费的蓬勃发展相比,服务消费者的处境却不容乐观。本文分四个章节对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第一章是服务消费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依据。本章在全面分析服务消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垄断、消费信息不充分和偏在是引起服务消费者弱势的主要致因,进而指出行政法、民法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消费者弱势方面存在先天的局限性,必须通过消费者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章是法律调整服务消费关系的作用机制。这一部分首先从整体上阐述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倾斜性权利配置模式,进而系统分析了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合同法以及消费者安全法为内容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第三章是服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笔者认为阻却我国服务消费者选择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昂的诉讼成本,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用于专门解决简单消费纠纷的“小额法庭”;为使每个消费者的“微小损失”获得司法救济,剥夺经营者的不当得利,可以借鉴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建立胜诉酬金制和消费者公益诉讼;服务合同责任系严格责任,服务侵权责任应当沿用产品责任的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应重视惩罚性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适用。第四章是我国服务消费者保护法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一般法律模式”的缺陷,应当以“基本政策模式”构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消法》将正义作为首要价值目标的同时,不应放弃对于法律其他价值目标的追求。针对消费者合同法,应当制定《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格式条款监管。经营者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保护“门口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应当建立“冷却期”制度。完善消费者安全法,首先应当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拓宽,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系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以及经营者故意违约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服务质量法》等相关服务业法规,并加快制定各类服务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