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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最早于1947年签订,主要是对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方面规定的共同准则。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发起、1993年12月在日内瓦结束的第8轮谈判中(乌拉圭回合),美国、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要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纳入谈判的范围,引起极大的争论,但最终于1991年底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议题,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就在这时产生。该协议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一部分,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时间。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成为WTO的三大支柱。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正式对我国生效,此举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入世谈判后期,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国务院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文从介绍《TRIPs协议》的基本规定及其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与限制入手,对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改前后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与进步进行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近几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的修改建议。在结束语中指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经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新的立法,已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但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从司法、执法、改善法制环境、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