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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合同不仅是现代法学整体变化大背景下的产物,而且也是税法学和税务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它在节约稽征成本、防止非法避税、便利税务征收等许多方面都具有一些传统稽征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说”理论为基础,在充分比较和借鉴行政合同及民商事合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了“税法合同”这一新概念,首先探究了税法合同产生的原因并对其进行了概括式定义,然后紧紧围绕定义从特征、界定、分类及体系等多个角度对其予以深层次剖析。最后为税法合同作了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力图不仅从实证上而且从理论上为税法合同的存在寻找到确切的证据,并依据定义勾勒出税法合同理论的大致框架。通过上述努力,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税法合同的产生具有诸多深层次原因,其含义可概括为:“为实现一定的税务行政管理目的以及便利税收债权债务的确定与实现,税法主体相互之间或与相关主体之间依法经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以税收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设立、变更、中止税收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税收行政性、合同性及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根据合同的主体、内容及目的这三条判断标准,它可以被分为“税法主体相互之间缔结的税法合同”和“税法主体与相关第三人间缔结合同”两大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税法合同的制度设计要将制度设计理念与具体制度设计相结合。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方面,目前税法学界对税法合同的研究几近一片空白,笔者创造性提出“税法合同”这一新概念,并对其内容及表现形式作了初次归纳与体系化,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第二,在研究方法方面,涉及税法合同理论时,从税法中“跳出来”广泛联系民商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和法理等学科的理论成果,在阐述具体税法合同类型时则尽量“钻进去”,追求各制度间的细微联系与区别,同时注意理论与具体制度的紧密结合。此外,本文中有关私法向公法渗透的表现、税法合同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以及税法合同的救济等内容都具有一定的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