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应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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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网络中的信息传递模式,基于P2P技术的文件共享已成为目前网络上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使用P2P软件后,个人用户不需要通过服务器就可以实现与他人的资源共享,网络资源得以整合与累积。P2P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也不可避免的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以文件共享软件导致的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侵犯版权的问题最为严重,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自2000年P2P技术在我国广泛应用之后,围绕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科技进步之间的平衡,国内相关主体的矛盾也日益暴露,我国著作权制度受到了潜在的冲击。P2P软件用户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P2P软件从事版权专有权利所控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然而,追究P2P软件用户的侵权责任困难重重而且很难使版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人转向P2P软件提供者和P2P网络服务商,主张他们为软件用户的版权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涉及P2P软件的侵权行为中,相关主体的作用以及他们的主观过错决定了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他们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传统侵权法中的直接侵权、共同侵权理论既存在着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相关主体只能构成版权间接侵权。另外,由于P2P作为一种中立的技术,在追究它的侵权责任时又要考虑对技术发展造成的影响。所以,版权法在解决P2P间接侵权问题时,就要力求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这是我国引入P2P间接侵权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涉及P2P侵权的概念更没有完整相关的侵权认定规则,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零星地提到了一些有关P2P侵权的规定,我国第一例涉及P2P侵权案“kuro案”的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正说明了我国版权法在P2P涉及的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美国和澳大利亚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版权侵权的完整理论,它们在解决P2P侵权问题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很值得我国借鉴。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制定和调整涉及P2P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的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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