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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仲裁程序被规定为劳动纷纷案件被处理的前置程序,但因大部分裁决结果的非终局性,加之,法院针对劳动纠纷案件收取很低的诉讼费,致使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又进入了诉讼程序。因而,不但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适用劳动立法包括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作为“两审”的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亦需要适用相关劳动立法包括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因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足,甚至出现立法空白。在实际践行中,对现有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立法,不同的法律人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机构便被以已过仲裁时效而阻挡在门外,虽依据“一裁两审”可进入诉讼阶段,但因立法不足问题,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人民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正确适用仲裁时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影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施效果和运作,还与当事人权益是否得到合法保障有关,甚至影响劳动关系。故此,对国内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关规定展开研究很有必要。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国内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性质、价值及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整理,并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为下文奠定基础;第二章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历史演变予以归纳总结,从国内当下实行的立法着手,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法律制定和适用方面的问题展开研讨;第三章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原则及法理依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制度的建议;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写作原因和最重要的观点,作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