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犯罪的问题不但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其核心概念是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犯意联络是实现单独实行行为向共同实行行为跨越的桥梁。因此,研究犯意联络,对于如何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犯罪中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犯意联络的界定、犯意联络与共同犯罪、犯意联络的中断、犯意联络的变更四个部分探讨犯意联络在共同犯罪的重要地位,从而对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期望于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论文第一部分在借鉴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共犯本质问题的讨论,比较在不同共犯成立学说中对成立共犯犯罪所做的犯意联络的要求,在共犯的本质上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对犯意联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明晰了犯意联络的定义特征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重在探讨犯意联络之于共同犯罪的关系,犯意联络是存在于故意共同犯罪中的因素,最初是在共同正犯中对犯意联络进行承认,即共同正犯成立包含犯意联络加上行为分担。在教唆犯与帮助犯中也以犯意联络的存在为成立共同犯罪之要件。随着社会现实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在共同犯罪问题中,过失共同犯罪问题、承继共同正犯、片面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的承认与否也纳入了刑法学的视线范围。在以上犯罪进行成立认定中犯意联络是否同样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便需要重新探讨。依据本文所采取的立场,在过失共同犯罪犯罪中不存在犯意联络,但犯意联络本就是故意共同犯罪中的必要因素,因此对于过失共同犯罪仍然具有承认为共同犯罪的可能。承继共同正犯与犯意联络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承继人是否通过后来加入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便导致对先行行为人在其加入之前造成的行为负责。共谋共同正犯中由于部分行为人未实行行为同样依正犯论处,因此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承认必须对犯意联络有更为严格的要求。片面共犯与犯意联络部分主要就是否承认单向的意思联络展开具体论述。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分类继而探讨犯意联络的中断问题,即根据不同行为人想要中断犯意联络依其各自身份所需要的外观表现也不相同。最后一部分讨论犯意联络的变更对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变更等问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