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冒贸易协议》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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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下文简称“WTO”)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下文简称“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体制以来,越来越多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不断发展和纳入了“超 TRIPS”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下文简称“ACTA”)就是在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推行“超TRIPS”规则以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论文共由六章组成,第一章立足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跟踪ACTA的缔约过程,总结其内容特点和制度本质;论文第二章至第四章与ACTA“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章节下的第二至第四部分一一对应,包括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和刑事执法,与TRIPS协定及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论证;论文第五章涉及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内容,由于TRIPS协定没有此部分内容,因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公约的相应规定及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论证;第六章基于前述章节的论证,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ACTA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启示和对策。  较之以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议,ACTA执法规定存在以下特点和突破:首先,ACTA的民事程序将禁令救济和临时措施延伸到第三方,建立了体系严密的损害赔偿制度,强调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工具的救济手段,对侵权信息要求更加全面的披露;其次,在边境措施方面,将保护范围延伸到了出口环节和转运环节,严格限制被指侵权人对反担保的适用,将权利人的获得信息权延伸到发现侵权和裁决的过程中而无需侵权已有定论;再次,刑事程序方面,ACTA大大丰富了可适用刑事措施的行为范围,包括进出口假冒、盗版商品,在电影院盗录电影等行为,界定了可适用刑事程序的假冒和盗版活动应具有的“商业规模”标准,刑事处罚也更加严厉,对于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等值财产都可以扣押和没收;最后,前述民事和刑事程序将直接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因为共同侵权面临严厉的禁令、临时措施以及损害赔偿,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将大大提高。  ACTA知识产权执法规定总结和代表了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最新趋势,正在并将继续通过各种双边的、区域的贸易协定等形式向全球范围渗透并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是发达国家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化的典型政策工具。基于这样的视角,本文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倡导后TRIPS时代发展和制定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回复到多边体制下进行,呼吁建立具有平衡性、开放性、适应性、实证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多边条约。通过对ACTA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ACTA对我国国内产业和对外贸易的潜在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ACTA的发展也给我们反思现有知识产权执法规定提供了参照,我们应有所选择,注重权利限制和平衡机制,合理适度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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