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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事活动日趋纷繁复杂,其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尤为突出,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出资人隐名出资,使得隐名出资的现象越发普遍。但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制、市场环境、出资者自身素质等方面原因,出资者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的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实务中纠纷不断。然而我们不难看出,产生纠纷的实质是隐名出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所导致,体现这种关系的载体即是隐名出资协议,因此,对协议本身的探究是解决隐名出资问题的根本措施。从隐名出资的产生来看,除了出资收益方面的考虑,也有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从而通过多方面的手段来实现自身投资的目的,并最终获得利益最大化。从实质上来说,以交易为表征的商行为,应当是以表意主义为特征的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原则,这样就使得隐名出资有其存在的空间,然而,为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商法又同样强调以外观主义和公示公信为原则的形式要件所具有的信赖价值,这使得隐名出资的存在具有一定的不适法性,进而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关系作出比较完善的界定,这让法官在日常审判中对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从隐名出资协议的角度出发,以《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对比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当下此种协议关系的认定,从中得出其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从而试图完善隐名出资制度,在能保证商法公示外观主义原则和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市场投资的安全性及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包括了绪论、正文和总结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一共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理论基础概述,首先对隐名出资及其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单阐述,接着描述隐名出资及协议的历史发展和形成原因,从多方面认识隐名出资;并区分隐名出资协议相关主体的概念,为下文的论述搭建一个基础的概念平台。第二章主要是在上一章论述的概念基础上,对隐名出资协议所表现的关系在当下法律中如何规制进行阐述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公司法》以及最高院的解释进行分析,再进一步对《公司法解释三》中关于隐名出资的若干法条进行阐述,并最终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从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和性质的角度,对上一章中导致隐名出资协议存在的问题根源进行探究。着重分析效力的有无以及性质的不同对隐名出资协议的影响,为下文进一步分析隐名出资协议在各国如何处理奠定基调。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当下对隐名出资中的协议关系是如何认定的,以及认定的结果对协议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外第三人,都有那些影响。第五章主要是针对前四章的论述进行总结,分析我国当下的法律对隐名出资行为规制的原则以及其中所具有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来完善对隐名出资的保护与限制,从而为隐名出资的市场运行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法律环境。通过上述五章的论述,从隐名出资带来的问题出发,从而进一步对隐名出资协议本身进行探究,重点在于协议本身的效力和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接着通过对当前国内外隐名出资协议的处理进行比较分析,最终站在我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中为隐名出资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