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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试图对这一难题进行研究,以期有益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全文共分10个部分,其中正文8章。
第一章,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般理论。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出发,考证和阐述了合作社和合作金融的概念、起源和原则,接着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总结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会功能。本文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指一定农村社区内的农民和农村组织依据自愿和平等原则、在互利互助和自治的基础上设立的、面向农村开展金融服务的,由全体社员共同管理的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是合作性的金融组织,是具有特殊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特点为在组织形态和活动原则上具有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盈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它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解决农村发展投入难题: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便利农民获得融资;分散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农民平等的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正。
第二章,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考察。以德、法、美、日等4国为例,考察了经济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状况。近年来,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趋势:体系的多层级化;商业化和股份化;民主管理和自治原则日渐淡化;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日益加强等。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在发展模式上大体有两种:一是市场主导型模式,二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两种发展模式各有其优劣。不同的发展模式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选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和保护力度;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构建自下而上、自成体系的合作银行组织体系;建立专业的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和外部保险机制;重视教育和培训,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第三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历史演进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有较长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合作金融事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在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基本生活、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规范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产权形式、治理结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体制等方面差距甚远,已严重偏离合作金融的原本形态。具体表现在:组织形式单一;合作制特征不明显;缺乏服务“三农”的有效激励;行政色彩浓厚。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影响;政府不适当干预;对经济转型的不适应;专门立法缺位。其后果是: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需投资长期得不到满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大融资成本,影响资金有效利用;加大城乡差别,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改革的理念与路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差别短期内无法消弥,农村金融的落后状态仍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改造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时,要强调立足“三农”,服务“三农”,坚持合作制的基本理念。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及国际国内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来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商业化(即向商业银行)发展方向是一种误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农民自治与政府指导、监督相结合;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政企分开,政商分离原则。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金融规范化和合法化;创建微型的、区域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第五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与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的农村合作金融形式进入金融市场,保持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对金融机构规定严格的准入规则和条件。本章主要阐述了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准入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包括相关政策及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其次,分析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准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缺乏高层次法律规范;对民间金融管制过于严格,缺乏有效的疏导机制;注册资本金额度较高;准入标准不统一,依据不合理等。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设立与准入制度的对策,即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设立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核准制,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额度;实行分级牌照制度;建立健全发起人与社员资格制度。
第六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的组织基础,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本章从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治理机构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入手,阐述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统一立法;产权结构不清晰,缺乏激励机制;民主管理缺乏动力,权力配置严重失衡;程序约束软化,管理行政化突出;收益主体不明,利益分配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不合理,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制度行政化;外部治理缺乏竞争压力,官僚主义现象仍然严重。最后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主要包括:改革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决策层产生方式,实现决策人员产生的民主化;引入竞争机制,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结构。
第七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目的、服务对象以及业务范围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经营目的从互惠互助转向赢利;服务对象由传统的社员转向符合条件的非社员;经营种类多样化,经营范围综合化等。本章首先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范围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现状,指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范围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地域范围突破,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无保障;业务范围过小,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基层信用社与联社经营范围雷同,关系不顺;经营缺乏特色,不符合当前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最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良措施和立法建议,诸如严格经营范围的地域限制;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服务的比例,并在程序上严格控制;适当扩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允许经营担保业务;改革基层信用社与联社的关系,扩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发展特色经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建立不同等级的业务发展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等。
第八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外在保障。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践中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本章首先从监管的体制和内容两个方面,研究了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对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体制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不相符;省联社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县联社与基层农村信用社之间管理关系不顺;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而忽略风险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政策扶持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最后,对监管的改革和完善问题做了思考:简化管理环节,避免多头管理,要警惕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过多干预;由限制竞争转向鼓励竞争;由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效率型监管;从侧重市场准入和事后监管转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