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法中独有的侵权抗辩形式,为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所普遍接受并广泛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备,我国首先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但其具体适用规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使得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中相关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的和笼统的,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判定方法等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争议,使得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理论界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开展了对现有技术抗辩的研究,许多著名法律界学者对其都有相关的论述。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案例。结合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争议进行探讨,对于完善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规则,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将起到重大作用。“新海宜公司诉普天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是目前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功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结合这一案例,进一步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范围、采用的对比方式和成立的标准等方面,则是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予以深入讨论,以期能够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司法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进行论述。首先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新海宜公司诉普天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的描述,明确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引出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这一主题。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包括现有技术抗辩的涵义、渊源以及其性质和意义。在本文第三部分中,详细阐述了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可用于抗辩的现有技术的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以及现有技术抗辩适用过程中的对比方式和成立标准的选择等问题。最后在第四部分中针对与本文所引用的案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即关于引用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进行抗辩的问题,以及被告在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程序之间应当如何选择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解决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