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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新的物权类型层出不穷,许多已经超出了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范围,这就给涉案当事人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给司法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困难。如何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行适度的物权缓和,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性,以适应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进行认真研究探讨。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物权缓和制度进行了梳理,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对有关物权缓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内容,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用了部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评价。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方法。通过比较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物权缓和制度,结合我国物权缓和的现状,对立法、司法解释、判例等方式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物权类型的缓和,对居住权、所有权保留等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案例说明此类新型物权可突破物权法定原则之拘束,应适当承认。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物权内容的缓和以及物权公示的意义与方法,并对物权法定与公示制度之间的关系深入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