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水体、海底和海水表层上方的大气空间以及同海洋密切相关并受到海洋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定义“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污染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海洋遭到污染后的受害者并不只有海洋中的生物,人类也是最终的受害者。近年来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暴露了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设立污染海洋罪,对严重污染海洋的行为一直以来根据具体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了修改,降低了环境污染案件入罪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刑法手段对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但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者大多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大量的海洋违法案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究其主要原因,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现行的刑事立法没有设立污染海洋罪,虽然对于严重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设立了相关的罪名,但是实际并没有一例因为污染海洋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且立法并未有惩治危险犯及行为犯,这两种状态下的行为同样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威胁或产生严重影响。诸多临海国家中的刑事立法都对污染海洋环境做出了规定,例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污染海洋罪;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则对污染海洋的危险犯也要追究其责任;俄罗斯刑法还对该罪设立了专门适用的资格刑即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这其中一些立法经验是我国刑事立法可以借鉴的,例如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中增设专门的资格刑等。我国现行立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直接体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污染海洋的行为者也大多被追究行政责任。为适应目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我国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