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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目前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其以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为核心内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假释作为社区矫正这种新的措施的核心内容,一直以来都发挥着无可比拟的功效,在当代刑罚轻缓化、刑罚文明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趋势下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推崇。2000年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和上海市女子监狱试行允许部分服刑人员周末在监舍居住而其余时间去社区服务或学习的阶段性假释,是我国假释社区矫正的发端。笔者从假释社区矫正的基本原理入手,介绍了中外假释社区矫正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并通过对中外假释社区矫正适用的比较,指出我国假释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对我国的假释社区矫正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设想并对假释社区矫正的美好前景加以展望。本文的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假释社区矫正的基本原理概述,依次对假释的概念,分类,特征,正当性,假释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功能,假释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为假释社区矫正的历史演变与发展,分别介绍了中外假释社区矫正的沿革与发展和中外假释社区矫正的适用现状。通过分析比较中外假释社区矫正的适用,以探求我国假释社区矫正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假释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与第四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本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的国外假释社区矫正广泛适用的现状,以中外比较为基础阐述了我国假释社区矫正在立法、司法两方面存在的如适用条件过于原则、严格、不科学,适用率低,假释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设置不合理,假释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内容有待充实,检察机关疏于履行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责,缺少对被害人的保护等方面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假释社区矫正的改革与完善。笔者秉承刑事一体化的思路,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经验,从立法、司法、实务的角度多方位对我国假释社区矫正提出了完善建议,如修正假释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对假释社区矫正人员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健全执行制度和监督体制,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等规制,并为假释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自己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