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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是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审判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对采纳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英美各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予以全面深入的研究,旨在通过借鉴各国证据开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解决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对证据开示进行了概述,随后以四章对主要当事人主义国家证据开示的历史发展及现行制度进行探讨,主要涉及证据开示的义务、范围、时间、方式和救济等内容。第二章对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全面研究,内容涵盖英国的普通法和制定法,重点研究了与证据开示有关的《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2003年刑事司法法》以及《2005年实务守则》和《总检察长2005年证据开示准则》,随后又以三个模拟案件详细阐述了证据开示在英国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具体运作情况。第三章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研究,通过比较《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美国律师协会证据开示标准及各州的开示制度,全面研讨了美国现行的证据开示体制。第四章对加拿大证据开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控方的开示义务、开示范围及例外、开示时间、开示方式以及证据开示的救济机制。第五章集中研究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其中对2004年之前有关证据开示的立法、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探讨,并对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三阶段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研究。在对各国证据开示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后,第六章以证据开示利弊之争为背景,对证据开示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审视。第七章又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对英美各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比较观察。在第八章,作者根据对各国证据开示制度法律与实践的研讨,认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是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问题的相对较好的对策。在我国诉讼制度与职权主义渐行渐远并转向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模式的背景下,即便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方相当广泛的阅卷权,仍有必要借鉴证据开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双向证据开示制度。作者主张建立当事人主导型的三阶段证据开示体制。其中,第一阶段,控方有义务开示指控证据,主要以律师阅卷为主;第二阶段,控方应当开示支持公诉的证据和控方不使用材料;第三阶段,在辩方开示后,控方应当继续开示与辩方主张相关的材料。通过确立三阶段证据开示体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