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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思想不受专利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明确规定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在人们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人们的思维借助各种工具实现了计算机、金融等技术领域的蓬勃发展,但区分一项技术中何者为抽象思想、何者为可专利客体的问题却变得更加复杂。美国法院就抽象思想与其他可专利客体的分界问题,通过一系列判决形成了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且对于标准的叙述往往相对抽象难以操作,反而为解决该问题增加了不确定性。201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通过Alice v.CLS一案再次重申抽象思想不可专利这一核心原则,但仍未提供适用的明确的审查标准。本文第一章提出了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可专利客体和抽象思想存在区分难题。第二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形成的一系列区分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始终坚持的理论基础:产生先占效果的申请不可获得专利保护。同时,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总结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要旨背后的考量因素:应当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抽象思想因不具有明确的权利边界无法发挥财产价值而不具有可专利性。本文第三章将对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抽象思想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探讨我国在抽象思想的判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就中美两国在区分标准进行比较,思考两国处理方式上的区别和联系。最后,本文第五章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处理可专利客体和抽象思想区分问题的解决之道,以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优势,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一步蓬勃发展。具体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应当从社会效果上宏观把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排除产生先占效果的申请及明显缺乏权利边界的申请;可以利用专利三性等实质性缺陷解决可专利客体的难题;应当鼓励专利申请人进行更加合理的披露、完善其权利要求,使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我国应当丰富技术性要件的内涵,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