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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尤其是有关“国际”“商事”“裁决”的划分标准,立法及实践做法各异。在综合分析几种主要观点基础上,本文以复合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的“国际性”,对“商事”作宽泛定义,并从裁决的范围和效力角度限定裁决。此外,本文还分析了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并阐述其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包容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无论是从仲裁的司法性质、仲裁所追求的公正目标、权力与权利的本质角度看,还是从法院监督仲裁的历史过程以及维护公共政策的现实需求来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都是不可或缺的。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撤销机制已成为法院监督仲裁裁决最主要的方式。 在我国立法上,撤销机制和不予承认及执行机制作为裁决司法监督的两种方式而并存。两者在撤销主体、适用条件上相同,而在申请主体、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防止重复监督造成程序拖延,应当合理协调两者的适用。 就撤销机制运作而言,有几处值得探讨的问题。(1)撤销权的归属。在分析仲裁地标准与仲裁所依据法律标准基础上,仲裁地法院的专属撤销权成为主流。(2)撤销申请权的行使。只有与仲裁裁决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撤销申请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申请。国际立法规定了较短的申请期限。(3)撤销事由。比较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国际立法及主要发达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程序审查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流做法。(4)法律后果与重新仲裁。仲裁裁决被撤销并不能否定原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当事人仍可依照原仲裁协议再次提交仲裁庭。目前重新仲裁也为许多国家采用。(5)撤销裁决的域外效力。一国法院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其它国家法院的承认?仲裁地国学派和非内国仲裁学派作出截然相反的回答。基于仲裁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意义以及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原则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具有域外效力。 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