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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最重要的权利,强调患者对自身身体的自由支配,即对医疗方案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知情同意权存在滥用的现象,“李丽云”事件便是典型。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侵权责任法》第56条明确规定:在患者病危且无法获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医疗决定的紧急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肯定了在患者病危的紧急状况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权优先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权滥用与医疗机构机械履行知情同意工作程序的现象,这是一个进步,但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56条为视角,一方面肯定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分析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权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如行使紧急救治权范围不合理、缺乏行使紧急救治权责任的界定等,同时借鉴美国、台湾等地关于如何行使紧急救治权的做法,以期为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合法的行使紧急救治权提供建议,如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进而使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权成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