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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精神安宁权的构建问题。文章以现实生活中人们精神世界和谐面临的危机为切入点,在全面分析保护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道德前提、现实需要及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现行具体人格权体系中增设精神安宁权,以实现对公民相关人格利益的充分保护。文章进一步考察了欧美有关国家处理精神安宁利益保护问题的理论及实践,并以之借鉴,提出了有关精神安宁权的概念、侵权责任等基本理论及制度构想。最后以精神安宁权为参照,对构建具体人格权的前提性因素进行了初步研讨。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达和资讯流转规模的扩大,现实生活中人格关系的复杂化,使得人们对于安宁而健康的精神生活状态的期求与现实世界所能提供的可能之间的差距日益增大,人们精神世界的安宁与和谐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考验。而为饱受精神安宁侵扰之痛的人们找到应有的精神归依、使得其精神宁静得到最有效呵护的法律手段之一,就是在民法人格权体系中增设精神安宁权。 精神安宁权的构建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原则。除非基于社会共同体基本生存条件和存在方式的权衡,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价值应当在最普遍意义上得到尊重和体现;而安全与自由是主体目的性存在的基本价值要求。由于现实生存状态的不均衡性,任何社会个体的精神安宁都面临着遭受其他社会成员或组织无端侵害的危险。作为以防范和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为使命的精神安宁权制度,以安全与自由为价值根基,着眼于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既与人的主体性价值需求相吻合,也代表着人本主义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 构建精神安宁权回应了缓解社会心理健康问题和弥补立法疲弱的现实需求。精神安宁的维护在中国有着极其广阔的社会背景。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们较为普遍地面临着社会结构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心理压力,心理健康问题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中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维护公民的精神安宁应该成为我们观察和解决目前中国日趋严重的心理疾病与自杀问题的必要视角和切入点。对精神安宁利益的关注与保护,是对中国社会潜在发展危机的重视,反映了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趋势和要求。从唤起民众权利意识的功能意义上讲,在中国,民众的精神安宁利益更需要一种显化的规范和保护。中国现行人格权法中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均不能完整而独立地表达公民精神安宁的价值诉求,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