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使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动态的平衡之中。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立,意在解决公共利益之需要与个人权益之损害之间的矛盾,在“公益”和“私益”之间构建一种平衡,既保障国家行政权的顺利行使,又同时兼顾公民的财产权。
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在对国内外征用补偿制度进行介绍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缺失,最后,从法律体制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在对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之余,还从宪政角度和行政法学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缺失包括理念层面和法律体制层面。理念层面的缺失主要是服务行政理念需要进一步牢固,公民权利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体制层面则主要是相关规定的缺乏或不合理:首先,征用目的内涵界定模糊,即公共利益未示明;其次,补偿原则的缺失,没有统一的补偿原则,各规范性文件采用的说法不一致;第三,补偿程序缺失,公民参与程度不够;第四,补偿救济方式的缺失,司法途径难以实现。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就法律体制层面而言,笔者着重提出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即公共利益的界定;公民参与机制的引入;救济的司法途径。
行政征用补偿方面的矛盾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其法治建设如何完备,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避免或解决行政征用补偿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纠纷。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众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推进,而完善的最终目的必然是争取对公民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