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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原告分割诉讼请求的原因为标准,可将部分请求诉讼划分为六大类型:主观遗漏型、明示保留型、被告资力不足型、后续发生型、规避级别管辖型与恶意诉讼型。我国司法案例在处理部分请求与残部请求关系时,多数以既判力为理论依据,以“一事不再理”为理由阻却原告提起残部请求。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部分请求与残部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事实基础是共同的,但基于处分权主义,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告提示的请求额,残部请求并未成为前诉的判决对象,部分请求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部分请求,未经主文判断的残部请求不应当受到部分请求判决既判力的规制。以“一事不再理”驳回后诉,理由不足。为实现诉讼经济并保护被告利益,立法及司法政策不应容许原告任意分割诉讼请求,制度安排上应当寻找前诉判决既判力可以扩张至残部请求的设计,以达到禁止后诉的目的。释明不失为良策,法院通过类似于“原告,你为何要分割诉讼请求?”的发问可以探知原告分割诉讼请求的原因,从而根据不同类型的部分请求作出区别处理:分割诉讼请求具备正当原因的,准许再诉;反之,禁止再诉。释明后,为追求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应当宽松对待诉的追加与合并,给予当事人补全诉讼请求之机会,当事人不补全诉讼请求的,视为放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提出后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再诉得以正当化。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以原告分割诉讼请求的原因为标准,将部分请求诉讼划分为六大类型。接着,从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入手,在解释论上探究一部请求判决对于残部请求的效力,分析部分请求的准许性,得出的结论是“一事不再理”不足以阻却残部请求的提起,引出释明机制在部分请求诉讼中的存在必要。第二部分展开论证释明部分请求的正当性,先反驳反对释明部分请求的理由,再从正面分析释明部分请求的必然性,最后得出对部分请求进行释明的目的与功能。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构建部分请求释明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