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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大,房地产交易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商品房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销售者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而销售者多利用其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加之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购房者受到侵害时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针对销售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后又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台,该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定位与功能。通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国确立的原因探究,以及剖析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论证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引入我国民事立法的必要性。由于商品房的特殊性,用一般的民法制度对其加以调整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中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对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分析。商品房买卖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与普通商品交易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法律对其调整也应当在适用一般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特殊规定。本文通过对《解释》和《消法》关系的具体论述,认为应当将商品房买卖中的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并且通过对《解释》调整商品房买卖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具体分析,肯定了《解释》作为民事立法的补充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解决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对《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探讨。对于商品房买卖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解释》除了在《消法》中涉及的违约行为外,还增加了对销售者恶意违约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解释》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做了详尽的分析,提出应当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四部分对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之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文章指出,购房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当充分考量侵权行为的相关构成条件从而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解释》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规定的情形分别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论文分析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惩罚性赔偿金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