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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因实施拒绝交易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市场中,构成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常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是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反垄断认定的主要法律根据,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规定在第18条和第19条中。但是由于这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之《反垄断法》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建设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特别是在新业态下该行为的认定,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新问题。笔者选取顾某某与北京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案为例,在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梳理案情,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并以此为楔入点,对目前拒绝交易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试图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拒绝交易行为的框架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篇论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研究方法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叙述;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简要阐明案例大致情况,根据案例情况归纳得出原被告所争议的核心;第三部分为案例评析,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契入点,并结合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观点,阐释笔者对于市场支配者地位的认识和理解,并基于此进一步围绕该案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及分析;第四部分为思考和建议,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互联网新业态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拒绝交易的界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