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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到来,推动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的变化,为公民结社权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在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通过互联网迅速的相识、联系、交流思想,共享资源,表达利益诉求。这些社团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社团有所区别,具有很鲜明的特点:有较强的组织性、虚拟性和不受时空限制性。公民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且将自己的意见、观点通过网络进行表达。有些网络社团不满足于在虚拟空间里存在,表现出很强的现实活动能力,有的网络团体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利益分配以及现实的政策走向。网络社会扩展延伸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了不同以往的环境,网络的跨地域性、开放性、交互性决定了网络结社有不同于传统结社的独有特征。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结社权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在网络世界中,人们通过互联网形成社团的途径多种多样,网络的交流平台也更加广阔;结社更加方便、实时、交互、超越空间的限制,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和世界上任何角落的其他用户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充分的交流讨论,并基于共同的目的结成社团;结社更加自由与平等,匿名性是网络结社的一个显著特点,使得人们在交流时不会存在太多顾虑,人们也就无需考虑权力、财富、身份、社会地位与容貌等差别,这使网民之间的交流更加自由平等;结社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和复杂,网络交流载体的复杂性和无纸化决定了网络结社目的、内容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结社规模不断扩大,作用日益明显。通过网络进行结社的成本低,责任不容易追究,网络技术使结社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频繁发生,而现有的结社制度并不能清晰地明确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加之非法的网络结社、网络侵权以及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屡见不鲜,网络结社的出现对我国现有的结社管理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网络侵权频繁发生,责任主体难以找寻;网络社团的活动缺乏事前监督和事后管制,事件发展的过程往往难以控制;网络结社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提供滋生地,社团的发展良莠不齐,利用网络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网络结社推动群体性事件升级,埋下了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隐患。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结社权的立法设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已不能满足社团发展的需要,更不用说满足网络结社的需要了。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可操作性差缺,乏针对社团管理的相关的法律;社团登记注册条件严苛,大量社团无法登记;监管缺失,监督制度不健全,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对网络社团的设立、活动能力、组织结构进行登记监控;网络社团自律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网络结社环境复杂,互联网相关法律制度缺乏。网络结社的发展对我国结社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结合相关立法实践,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结社管理制度。首先要确立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关原则,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网络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保护结社权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真正的以保护公民结社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结社法》;完善互联网法律,规范网络社团活动的秩序;设立专门部门专事专管,改变多头管理格局,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主动加强网络监管,建立全民网络舆情的监控体系将网络社团的准入、成立、活动内容纳入到法律的规制当中,弥补网络结社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