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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政策执行主体的有效执行。公共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是指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的需要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对政策原来的信息或是精神实质的部分内容产生误解或有意曲解,导致政策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结果。倘若在一个国家里,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的选择性执行行为而达不到政策预期目标,那么这个国家就难以实现其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从这个角度而言,探究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发生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是很有意义的。 本文运用公共政策及公共政策执行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一般因素在政策作用结构中的作用程度,从而指出,公共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现象乃肇因于政策行为选择的违规,文章对此提出了若干防治对策。 从对公共政策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出发,文章指出公共政策的作用结构可以从政策偏好强度和政策偏好指向两个维度分为强干预区和弱干预区。其中在强干预区内又可以划分为禁绝区和推行区,在弱干预区内可以划分出抑制区和提倡区。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一般因素,(例如,政策目标、政策执行主体、政策目标、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政策资源分配状况等。)对政策作用的各个区域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和对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行简单阐述之后,本文指出,公共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现象更容易出现在政策的弱干预区,而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政策执行主体行为选择的不当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最后,我们认为,防治此类现象的发生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1)公共政策作用结构的优化;(2)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法治化;(3)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素质的提高和行为的改进;(4)’政策资源的合理配置;(5)相关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