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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中会不断涌现出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有一类行为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几乎每天都在践行着,如邀请他人吃饭、帮助邻居照看小孩、好意搭乘偶遇的路人等等,行为人是出于善意或者为增进情谊而实施这类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事与愿违,如邀请他人吃饭,却因疏于照顾导致醉酒的宾客发生意外;帮邻居照看小孩,却因为疏于管理导致小孩受伤;好意搭乘路人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受伤等等。此时如何处理发生的纠纷、救济被损害的权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此类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其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情谊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的阐述:第一部分是情谊侵权行为的概述。在本部分,笔者界定了情谊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并通过将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比较,进一步明确了情谊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并指出情谊行为如果实施不当,便会演化为侵权行为。同时,提出了情谊侵权行为理论仍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对情谊侵权行为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情谊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的分析。笔者先对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替代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情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由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意思自治、个人责任原则,同时保障了当事人行为自由,还可以鼓励人们多从事情谊行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三个部分是情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之探讨。笔者首先指出情谊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情谊侵权行为均予以适用,但同时指出情谊侵权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仍有一定的区别,并对其不同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如指出情谊侵权行为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行为,情谊侵权行为人过错的判断标准应为抽象轻过失,情谊仅作为责任承担中的减轻因素;关于抽象轻过失的判定标准,应采用客观化的过错判定标准,并对过错判定标准中“一般合理人标准”和“风险效益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四个部分是情谊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论述了情谊侵权行为责任之减免规则,笔者比较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事先不能约定免除;自甘冒险也不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只是作为混合过错来合理分担当事人的损失;同时论述了情谊侵权责任减免的依据和具体措施。第五个部分是对我国相关制度的评析及完善。笔者首先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无偿帮工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帮工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且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内部责任如何划分;被帮工人拒绝帮工时,第三人的损害如何承担。其次,笔者认为应根据情谊行为的种类来构建情谊侵权行为制度。情谊行为根据行为的标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的施惠中的侵权行为和劳务施惠中的侵权行为,然后分两种情况来构建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