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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是证券所有人将证券所有权转让于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是证券市场上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行为,也是证券立法重要的监管内容。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发生的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则是证券交易中最为普遍、直接牵涉客户利益的法律关系。但是,对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是代理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则主张把这种经纪关系界定为行纪关系。在我国,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导致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界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双方权利义务经常纠缠不清。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中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存在重公法而轻私法的问题,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且缺乏操作性。这导致经纪业务中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客户,难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要求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以上在理论中存在的分歧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选取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法学、法解释学和法经济学等多种方法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研究界定二者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证券公司的经纪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安全,减少讼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首先,介绍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法律关系定性问题的争议,主要是两大法系的有关规定及学术观点,并通过对争议产生的渊源—大陆法系的区别说理论和英美法系的等同说理论做比较评析,得出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与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在一定条件下有似同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对行纪及代理制度的比较,提出在我国现行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下,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行纪关系最相近,并阐明了将两者关系界定为行纪的意义。第三,在以上定性为行纪关系的基础上,详细归纳和分析了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的享有的六项权利和负有的六项义务。并且,专门探讨了证券公司不得<WP=3>对客户融资和融券的义务,提出了建立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议。第四,具体分析经纪业务中证券违法行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阐述了这两种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出现竞合时的处理原则。通过对我国《合同法》中限定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标准的研究,提出客户的间接损失应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并且详细讨论了损害赔偿中客户股价损失的确定方法。最后,在文章的结语部分对上述分析和研究进行了总结和概括,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