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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清算人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立法、司法、学理的角度对清算人问题进行评析,渗透和体现了法社会学的观点以及法的价值分析和法的历史分析的思维方式。文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对各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发达国家清算人立法的成功经验剖析和解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我国公司立法和清算制度建设提出有益的见解。文章由引论、基本概念、域外立法研究、我国立法评析、结论五个部分组成。本文认为,清算人是在公司清算期间依特定程序产生的从事清算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产生方式不同,清算人有法定清算人、章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选定清算人4种类型。破产清算人的选任一般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决定,有的国家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破产清算人。清算人需要一定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技能,自然人、法人、债权人均可成为清算人。清算人对公司有善良管理人义务。清算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算人的身份相当于公司存续期间的董事会,其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清算人具有存续期间的特定性、利益关系的中立性、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功能的多重性、任职资格的专业性等特征。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清算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为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各企业法中相关清算规定为补充的纵横交错、适用范围各不相同、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的法律综合体。在立法、司法、学理、主体上的不足分别表现为:清算立法思想落后,不适应当代公司法改革和发展趋势;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清算和解散制度不健全;清算人制度薄弱。文章建议,鉴于清算事务的专业性、清算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建议我国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实现“清算人员职业化、清算活动市场化”。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可以使现行的清算人从繁琐的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实现清算事务的公正,提高清算活动的效率。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要建立注册清算师制度,组建专业的清算事务所,最终实现清算人选任市场化。文章认为,清算和公司类型、企业类别没有关系,破产清算、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可以求同存异。鉴于目前我国清算制度各法规之间内部冲突,缺乏灵魂的统一,各清算法的内容大同小异,在清算问题的具体规制上屡屡重复,建议制定统一的清算法。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对清算人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并针对我国清算人法律问题的现状和清算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统一清算法的观点和理论构想,在当前我国清算人法律问题专题研究尚不深入、不够系统的情况下,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和清算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理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