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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公司减资为视角主要探讨债权人救济问题。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认为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公司减资行为,实质是公司股东滥用资本信用,先以高额注册资本赢取市场中债权人信任后,又采取内部的“正当”手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豁免股东出资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无法随时了解公司的运营及偿债情况,根本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只能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后救济手段要求公司及股东向其承担责任。虽然法院都一致认为公司的减资行为“不当”,也都判令股东对公司在豁免出资(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不同法院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现实凸显出认缴制资本改革后,股东的出资责任,仍然需要法律的规范;而现有的制度构建,无论是《公司法》和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三》,规范的内容都以实缴制为中心。正是缺失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规范,所以,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处理公司减资问题时,认为应当用现有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或比照抽逃出资处理,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在司法解释层面,已有相当程度的细化。如在公司减资的行为中适用这两个制度来要求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这两个制度的内涵是否可以将公司的减资行为囊括在内。总之,在通过公司减资来豁免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亟须构建起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实践中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两个问题:其一,认缴制下的公司减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如债权人权益确实受到公司减资行为的侵害,其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第二章主要对股东承担责任的现有理论基础,“法人格否认”制度、比照抽逃出资、“资本维持”原则从其内涵和在公司非法减资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对这三个制度是否能够完全解释公司减资行为进行深入探讨,揭示我国规制公司减资行为手段不足,将“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减资行为中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较为适宜。第三章是在确定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将我国的“资本维持”原则与外国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比较以完善我国的“资本维持”原则体系建设。第四章主要探讨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及限度,认为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公司减资行为所豁免其出资相当的补充责任,该责任不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为必要条件。第五章为本文的结论与启示部分,通过全文的分析,对我国规制公司减资行为提出立法及司法上的建议。立法上,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研究较为透彻的偿债能力声明制度,加强公司及董事对外的信息公示和对债权人的通知,让债权人能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立即采取行动;司法实践方面,建议统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此能有效保护我国现有公司法体系,还可以充分贯彻法院裁判的可预测性,高效保护债权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