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的风险防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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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公司法律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及公司诚信制度建设等方面。从总体上看,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的过程,使得公司进入市场变得更加便利。这种变革的趋势既契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又迎合了市场主体的相应需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有法律的保障。2013年12月对《公司法》的修订,将此次公司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但《公司法》修订以后,与之配套的措施,如风险防范制度却没有得到及时跟进。在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其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将会增大。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状并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我国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的信用法律制度、财务监管制度及内部治理制度,以此来构建我国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风险防范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本部分主要从经济学理论中的供给需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法学理论中的公平正义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为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风险防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为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风险防范制度的价值目标冲突与平衡。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风险防范的自由、效率、安全等价值目标,以及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的情况下,通过寻求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为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的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提供正确的价值指引。第三部分是我国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风险防范制度的不足。本部分主要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监管制度等方面对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的现状进行阐述。然后以现有制度为出发点,总结出我国《公司法》在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后,现有风险防范制度在公司信用法律制度、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及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从信用法律制度、财务监管制度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三方面,提出我国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建议,尽可能降低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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