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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让社会经济生活中又多了一种公司形式,有助于活跃社会资本,增强经济动力。虽然说一人公司也是一种优秀的公司制度,但是由于它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导致它会比较容易被股东利用它的独立法人人格,造成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国家《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债权人多了一条可以自我救济的途径,可是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而且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本文试图找出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一些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