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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涉案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纠纷多样化、群体化,上诉率、发改率居高不下,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业已成为当前法院亟需解决的工作难题。本文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4年审判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基础,通过对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统计数据的系统分析和走访办案法官,深入探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所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形成原因,并结合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社会保险待遇赔付等审判实务中的难题进行分析。提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之分,书面劳动合同为形式标准,而用工则为实质标准;对用工的判定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主体适格;合意;有劳动给付及接受行为;人身、财产的从属性。采取有限兼得并对重复赔偿项目加以限制的模式处理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同时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财产性损害赔偿同医疗费一起纳入代位权设计范畴;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降低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社保业务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宜先由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先行处理。最后,笔者从宏观层面思考,提出了亟需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组建专业化审判组织、构建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强化行政监督管理等建议,以期对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有些许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