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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已经开始进入轨道,在《方案》指导下,试点实践将为接下来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从罗马法发展而来,后来逐渐纳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天,已经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相比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由作为国家公权力象征的检察机关提起,更赋予了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设置。本文从公益诉讼有关概念、特征、发展进程等展开,从比较法观点出发,通过分析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有关经典学说和国外法律制度,为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一些意见。以公益诉讼诉权理论为理解前提,通过分析有关基本概念与民事公益诉讼一些不同学说的理论依据,对发展历史与特点进行考察,介绍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的经典观点,从不同的侧重点对公益诉讼理论上的合理性进行全方位的解析论证,有关机制构建的价值探讨是必要方面,价值追求驱使社会治理手段趋向合理完善,同样证明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同的理论基础决定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所拥有的当事人地位存在一定差异,观之我国目前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监督”表述,具有双重身份,如何规制检察院在诉讼中职权行使成为重中之重。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显然无法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时期所突显的各类罔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于检察院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活动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立法规制,具体诉讼程序中的起诉、审判、执行、监督规制等都需要确立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当注重合理运用社会公众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确保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活动规范、高效运行,从而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