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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建立为快速解决WTO成员国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准司法途径。WTO成员方一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主体,非成员方通常被排斥在外。非政府组织的兴起给传统的国际法律秩序带来了重要影响和挑战,许多非政府组织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试图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目前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接受或考虑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的书面陈述在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均有一定的分歧。因此研究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参与的方式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了文献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方式及制度障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和全面论述。首先,对非政府组织和“法庭之友”进行了界定。然后,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表明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逐步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够充分表达公众意见,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实现全球经济法治和宪政有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展开研究,非政府组织以诉讼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WTO争端机制解决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而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是比较合理的,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上诉机构解释权的行使造成了WTO成员方实质性利益的损害,程序缺乏正当性。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在维护WTO成员国的主权与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独立之间寻求平衡,即WTO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的方式协调各方的立场,对DSU规则进行修订,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则由争端解决机构或上诉机构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