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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买受人仅取得预售商品房期待权。预售商品房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于债权,但因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规定的影响,具有债权性质的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效力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属于物权的部分效力。从法律性质上看,预售商品房期待权作为买受人一项重要权利具有可转让性,买受人可对其转让和质押来实现对所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尽管物权法和债权法有些概括性规定对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保护起了一定作用,但远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利益。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期待权,实现买受人最终获得商品房所有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