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法人人格权的存在予以肯定,然而当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其所能寻求的公力救济的方式和范围却是相当有限的。当法人人格权遭受外界的侵犯,而导致其名誉权、信用权受损害且无法用财产来衡量和弥补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界未以明确规定,且司法界明确表示不予受理,与此同时,学术界说法不一,众说纷纭。这导致作为我国民事主体之一的法人,其人格权受损时,实践中将出现公力救济缺失的结果。因此,为更好、更全面地保护法人的人格权利益,法律在弥补其财产损害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其无形的非财产损害,比如精神损害等。而法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焦点和前提就是对何为精神损害以及法人是否存在精神利益等诸多问题进行分析,问题的关键就是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保护的依据和必要性。本文从定义概述、理论探究、三大依据论证等多角度进行分别阐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述,即对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等关键词的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根本上保障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第二部分主要从立法政策、法理和国内外司法实践案例三方面分析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该依据和必要性着重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其一,法人“精神”的实质与存在,阐明法人“精神”的实质——法律人格,其精神是通过其人格派生出来的;其二,法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承载性,法人是内部成员的集合体,可以向成员传递利与不利的内容,可以为成员的义务承担者,也可以为其成员的权利承载者,将成员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法人,由法人统一保护其自身和成员的人格精神利益。其三,权利与救济、损害与赔偿的均衡,在法人人格权精神利益遭受侵害时,应予以保护和救济;其四,法人基本权利论。结合上述两部分的概述与三大依据论证,自然会引发第三部分对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和完善举措的思考和探讨。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传统逻辑结构对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分析论证,并肯定法人遭遇人格权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