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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治原则,尽快构建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中国继续推进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热点——电信反垄断,本文尝试从市场的本质属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经济运行的竞争性——出发,结合政府及其市场管制行为的社会有机性理论,探讨中国当前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为代表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及其法律制度框架基础,分析政府同该法律制度框架基础之间的互动关系,强调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平行互动的重要性,从而指出反垄断措施从政策权宜化走向法治化的必然性,并相应提出反垄断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和实现机制。 第一部分为前言,以当前为人瞩目的中国电信拆分事件作为引子,结合我国《反垄断法》长期以来停滞于草案准备阶段的事实,引发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措施以及有关立法,尤其是反垄断立法争论中政府角色的讨论。 第二部分以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是否可以进入竞争性市场领域为背景,阐释了政府借助行政管制形成和维护垄断产业的利弊,分析了行政管制的权宜性所造成的缺陷从长远角度对维护市场竞争性的损害。文章分析和批判了传统理论上一贯的观点,即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而当然享有反垄断豁免。作为立论的基础,文章首先澄清了对所谓公用事业的理解,指出公用事业不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同时还包括政策性垄断(即法定垄断)的部分内容。电信产业作为公用事业,最初属性是自然垄断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性是电信产业的重要特征,技术发展对电信产业性质有着直接影响。随着技术的突飞猛进,电信产业已经逐步脱离了原有的自然垄断性的窠臼,目前主要呈现政策性垄断特征,因此完全可以有条件的进入竞争性市场领域。然而,政府管制的滞后阻碍了电信产业尽快从非竞争性领域向竞争性市场领域的过渡,同时政府在促进竞争性的反垄断管制中也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 第三部分着眼于我国电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反垄断过程中所处的地位。虽然在基本的经济学范畴内讨论管制理论,中国同西方国家有着许多相同的因素。但是与西方世界不同,中国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决定了目前中国的反垄断问题主要就是解决以国家为后盾的行政性垄断。实际经济生活中,反垄断立珐的政府角色分析——以电信业为例公用事卅、国有企业和垄断三者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国有企业是反垄断的核心,这川行政性垄断是我刚当fji『突m问题是一致的。解决幽有仓业祚反垄断法律规制札架内的地位对当前的中国尤其有现实意义。文章在此深入研究政府在处理作岁-J幽有企业的电信企业和反垄断法之问关系时所担任的角色。笔者从“政府刈‘11r勘的合法-一H硕之检讨——征现行法律框架内”和“政府刈‘市场的非法干预之检p}——在现行浊徘框架之外”两个方面,分析利阐述固有企业丝断经营同政府管制复杂的内在互动机制,从实证角度分析指出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是政府管制’火灵”的必然结果,说明政府管制的政策权宜性从长远们度不利于垄断问题lf『:I解决,反携断的法治化足必…之路。 第刚部分是结合对我国电信jIk反垄断历史的回顾和对现状的反思,针对我国反垄断客观需要的现实提出实现反垄断法治化在制度框架和实现机制方面的其体建谚铀实现反垄断的法治化,首先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遵循法治原则,这就要求首先从宪法的修订丌始,以根本大法作为一切法律实现机制的根本保障。其汐,制定《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解决反垄断问题的核心法律。没有《反垄断法》,理论的探讨将流于空谈,而政府的管制必然仍是权:直性的产物。最后还需要构建一整套具体的实现机制。这些实现机;fjlJj:要包括三个方而: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院和电信j监管部门。 第九部分足结论,也足对我冈电信、lk反垄断立法的展望。当然,这,f:不局限于电伉业,而是放眼于整个国家推进经济市场化和维护市场平等性、促进经济党争·h的全JHj,Ilf次指Llj法治化,/J已儿足反垄断的法治化,关系幽家米米发展的根才,其意义将不仅仅在于实现经济的民主化,更在于以经济发展推动政治进步广.实现憋个术L会的民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