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两种工具,但是,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在某些方面和特定时空上存在冲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对二者进行协调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经济法探索的重要方面。本文首先对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概念进行分析,分析二者存在的冲突和表现形式,进而分析二者冲突的成因和可协调性,最后构建我国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模式。具体而言,文章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进行内涵分析。产业政策法是把重要的产业政策进行法律化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在特定市场经济活动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反垄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体。通过二者的内涵分析,得出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既存在冲突又有很多关联性,表现出很强的可协调性。第二部分: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及表现进行分析。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资源配置机制上,二是在具体目标定位上,三是在目标实现路径上。者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立法目标冲突、具体措施冲突、法律位阶冲突、政府角色冲突。第三部分: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成因及可调和性进行分析。首先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成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效益与公平的冲突是二者冲突的根本原因,政府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二者冲突的直接原因,经济全球化推动市场竞争国际化是二者冲突的外部原因。其次,论证了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冲突调和的现实必要性。最后,论证了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冲突的可调和性。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一致,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手段相互促进,因此二者的冲突可以调和。第四部分:构建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调和模式。其一是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进行立法协调,使产业政策法融合反垄断法内容,并实现反垄断法满足产业政策法的需要;其二是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确定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时反垄断法的优先适用地位;其三是妥善处理我国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现状与弊端,结合对国外模式的考察,确立我国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能的模式,赋予行业监管机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事前监管权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事后规制权,并建立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