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自引入我国内陆以来,发展区域一直局限于城镇地区,我国农村地区物业的管理职能则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谓的与农村方面所相关的物业管理机构从实际层面上来说是没有的。在农村刚开始发展的阶段,村民委员会担任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角色对于农村物业的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广大村民的生活水平。但是,随着农村事务多样化发展以及各项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村民委员会代管农村物业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村民生活的需求,需要成立专门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以便更好的管理农村中的物业。由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物业与物业管理理论不一致,因此,独立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成立之后也就不能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直为立法者所忽视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立法问题也日益显现。本文从农村物业管理的现状入手,进一步说明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物业管理组织职能的不合理性,并在借鉴域外农村物业管理模式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造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管理物业模式的理论,并对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性质、管理的主体等内容进行论述,提出应当依城镇物业管理模式组成业主团体的方式以便进行管理农村物业活动的观点,为发达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构建提供一种模式。本文的观点主要针对的是较发达的农村,对于偏远西部山区的农村因为其不具有物业管理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所以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农村物业及农村物业管理的现状。首先通过论述物业及物业管理在农村中的普遍存在性,分析了物业管理产生的条件以及农村物业管理被人们所忽视的原因;然后介绍了农村物业管理的类型及其重要性。第二章,分析了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立法现状。首先论述现有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能由村民委员会代替行使的农村物业管理模式,并对出现这种代管模式的原因进行评析;然后通过论述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的不合理性以及农村物业管理组织构造缺乏法律依据,指出农村物业管理的立法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第三章,简要分析域外农村物业管理组织及其立法的状况,以便在重构我国农村物业管理组织时可以借鉴积极的经验。第四章,叙述农村物业管理与物权法的内容,提出农村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单独立法的观点,并从业主团体的性质、家庭为单位的管理主体以及按照宅基地使用面积决定相关费用的收取等方面来重新构造农村物业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