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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以及法官围绕专利诉讼制定的判例法在专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使用以及权利的限制和救济方面形成了一个严密、负责、庞大的法律系统。美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衡平法的理论,通过判例对专利权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衡平法规定的抗辩主要有懈怠、禁止反悔、不洁之手原则等。本文拟对懈怠制度发展过程中有重要意义的1893年的莱恩·伯德利公司诉洛克案、1992年的奥克曼公司诉切尼斯建筑公司案、2002年的讯宝科技诉莱门森基金会案、2005年莱门森诉讯宝科技案四个案例进行介绍与分析以期对专利侵权中懈怠抗辩的适用、效力与举证责任问题有清晰的展示与解释。本文接下来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就专利侵权时效制度的规定予以介绍,并结合对案例的分析,展现我国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应用,以及由此暴露出的专利权人恶意利用专利诉讼时效制度,在侵权开始时不主张权利,而等到侵权人不断投资经营发展壮大后,才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大数额的侵权损害赔偿及要求停止规模已经变得更大的侵权行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专利侵权抗辩中借鉴懈怠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