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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放大了资本逐利性的危害,这为国际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经济问题,包括主权国家税基侵蚀以及国际税收秩序的失衡。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于 2013 年借助二十国集团(Group of Twenty,以下简称“G20”)发起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协调各国税制以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给各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2015年10月5日,OECD发布了 BEPS行动计划的十五项产出成果;2016年11月24日,OECD发布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多边公约》”),旨在通过多边工具来修订双边税收协定,快速落实BEPS行动计划各项成果,它实现了税收协定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多边合作与协调。在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问题上,OECD将协定滥用,尤其是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视为产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6”),即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Prevent the Granting of Treaty Benefits in In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提出了 一系列新的反滥用规则,包括主要目的测试规则(Principal purpose test,以下简称“PPT规则”)和利益限制规则(Limitation on benefits,以下简称“LOB规则”),倡导各国至少执行最低标准,确保在协定中加入足够的防范措施来防止协定滥用。随着《BEPS多边公约》的签署,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签署方皆提交了一份包括保留事项与通知事项的暂定清单,其中表明了各方对规制税收协定滥用方式的选择和态度。近年来,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税收改革,高度重视BEPS成果落实,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等强化反避税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在与俄罗斯、智利等新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加入了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条款。同时,我国已签署《BEPS多边公约》,其中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立场也总体沿袭了当前新谈判以及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立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满足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中建议的最低标准。在此背景下,研究后BEPS时代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制问题,对于我国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维护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由绪论及正文四个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从税收协定滥用的概念出发,分析研究了传统税收协定滥用规制的实践及其困境,通过描述现行反滥用框架,介绍了 OECD在处理协定滥用上所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 OECD倡导的BEPS行动计划和《BEPS多边公约》对税收协定滥用规制的新发展,包括税收协定滥用规制大格局的变化、最低标准的确定和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组合模式的创新。第三部分介绍BEPS 6和《BEPS多边公约》对各国税收协定滥用规制的影响,主要分为PPT模式和LOB模式两种选择,以及BEPS 6对美国(未签署公约)税收协定滥用规制的影响。最后一部分在对中国的现行制度加以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研究了税收协定滥用规制对我国相关法律和国际投资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