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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金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百多年间,在其主要盛行的中国、日本、美国始终伴随着争议。有彻底否认其担保功能的;在承认其担保功效的情况下,也有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界定不准的,有动产质押说、有权利质押说、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兼有说、有应收帐款转让说等。而在我国,保证金的运用广泛、涉及各类市场领域、种类繁多、形式各样,由于长期以来对其性质认定的不清以及制度规定的不明,对进入纠纷的保证金担保合同及其效力范围尚无统一的认定,阻碍了保证金这一促进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担保形式发挥其应有的市场投资、融资、增加信用等积极功能以及补偿主债权实现、减少主债权损失的消极功能,同时也负面的影响了保证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及其有效运行。
本文认为保证金是一种不同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常规担保的独立担保形式,若适当运用能成为现有担保工具的有利补充。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我国保证金制度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保证金运用现状的陈述,就其运用范围、内涵理解和司法裁判上审理意见的分歧进行分析,弥补保证金运用实然和制度应然间的距离,将保证金作用的实质定性为对主债权实现的担保,还保证金作为常规担保外的一种补充担保的本来面目。
第二章“保证金担保的确立”重点对保证金进行学理分析和制度构造。通过与其他几种常规担保形式的比较,主要解决保证金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及表现形式等基本问题。
第三章“我国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就保证金制度及其实际操作和司法审判中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补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