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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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即禁止技术歧视,不得仅仅因为实施了某种技术手段、措施而对之产生歧视性待遇。这是技术中立最为全面的解释。而从不同角度说,可以得出技术中立坚持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分待遇,技术与产品的区分原则、技术种类的开发性以及立法的解构主义发展模式。围绕技术标准,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合理的运用技术标准措施,不得以此构成限制国民待遇和自由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做到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分待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采用,尤其是在以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缔结下,技术中立原则所表现的技术与产品的区分原则受到了不小的挑战。而另一方面这种违反技术中立原则的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矛盾,在技术壁垒与技术援助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反应了继续坚持技术中立原则的必要性。在促进自由贸易和保护地球环境双重利益下唯有坚持技术中立才是一个符合各方利益的选择。从技术与技术的区分待遇出发,考察美国版权侵权责任中的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于发展,可以发现其对于技术中立本质的违反,即并没有在企业严格责任和个人传统过错责任规则之间进行应有的区分,而坚定的将有关网络版权大规模侵权套用一般过错责任规则进行司法裁判。回应我国侵权法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缺失,坚持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别待遇原则,构建以严格责任一般条款为依据的法律模式,是解决现代企业技术发展带来的严格责任适用需要扩张的应有选择。而这种一般条款的立法回应正是一种坚持立法解构主义的能动性的法律进化方式。立法解构主义坚持的即是一种不因为某种技术出现而仅以此单独考虑进行立法规范,而应该考察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同质性问题,在回应技术发展的同时,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也应能动的做出反应。立法解构主义反应了技术中立的禁止技术歧视和技术与技术区分原则两个方面的内涵。立法解构主义是技术中立在立法活动中的本质反应。围绕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问题,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在解构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外,尚需要坚持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应对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从而也坚持了技术与技术的区分待遇原则。从马克思的资本增值理论和使用价值理论出发,可以得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应对知识产权扩张的深层背景。以法国和德国资本主义国家的侵权法和财产法制度为核心,探讨应对权益保护的不同模式和发展变迁结果。提出以德国法为参考的应对知识产权扩展的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并以不正当竞争利益保护作为抑制和平衡知识产权私权扩张和公共利益需求之间的关系的纽带。而从维护物的使用价值角度分析,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将知识产权纳入物权法体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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