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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宪法》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法实施以来,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总结监督经验,改进监督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效果不断增强,在保障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机制体制、思想观念和对法律的理解把握等方面的因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没有真正到位,距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论文对近年来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在探讨行使监督权的存在问题及近年来工作实践后,试图分析因为,找到对策。以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把监督法实施到位,做好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简要论述了该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理论工具、研究方法以及创新思路等。第二部分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从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内容、特点几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对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为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路径选择。通过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初步探讨出符合巩义基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完善巩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对策和建议,以此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论文的研究成果对基层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