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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作为一种警戒工具,在防范不法入侵的同时,也存在与生俱来的潜在危害性,涉及公共安全。在我国农村地区,源自私人空间的保护意识增强及新型狩猎方式的利益驱动,在山林、农田等地带私设电网的事件时有发生。私设电网通常是用电瓶、升压器变直流电为交流电,形成千伏以上的高压,高压电对人畜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现实中私设电网致死致伤案件层出不穷,而在犯罪过程中致同伙死亡的案件也不少,但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处理却不尽相同,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众说纷纭。本文选取了"李某某、秦某某私设电网致同伙万某某死亡"这一典型案例,通过对各个争议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比较,就涉及的刑法理论作了深入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笔者对本案的观点,并引入危险接受理论,分析本案处理的另一种思路。希望通过本文,能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共约1.6万字:第一部分为案由-李某某、秦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第二部分为案件案情介绍,2014年9月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和被害人万某某为打野猪共同私设电网,期间打到的猎物进行平分,后被害人万某某在独自一人撤网断电时手背触碰到电网裸露的金属部位而被电击致死。第三部分主要罗列了理论界对私设电网致同伙死亡案定性和处理的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是总结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第五部分是本案的法理分析。在本部分,笔者首先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接着从被害人死亡不是两被告人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主观上无罪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论证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出本案的结论。第六部分笔者分析本案的另一种思路,引入危险接受理论,详细阐述在被害人自愿接受危险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害人的实害结果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其理论依据来源何处,从而解决本类案件的归责问题。第七部分是笔者对"私设电网致同伙死亡"类案件的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该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