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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并不断向东南亚、北美等地区扩散。与传统的线下实体赌博相比,跨境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游戏、投注、资金交易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更加快捷、方便,赌博频次更高,赌资金额更大,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由于网络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此类犯罪的地域跨国化、跨境化趋势更加明显,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不仅仅是与我国相邻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不断向外扩张蔓延的趋势,给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间的警务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如何积极有效地寻求国际警务合作是我国侦查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本文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在分析近10年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100个随机案例的基础上,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现状和基本特点进行了概括,得出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犯罪活动涉外性、犯罪行为隐蔽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资金去现金化。其次从侦查效益价值层面论证了在此类犯罪侦查中进行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最后,在把握国际警务合作内涵的基础上,从国际刑警组织与条约缔结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正文第二部分就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国际警务合作的困境进行分析,得出其具有以下难点:从管辖权确立层面来看,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各国对网络犯罪的有效侦查和起诉。此外,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跨越地区、国界,这对于案件的管辖和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在管辖上经常存在争议。从跨境取证层面来看,有些电子数据在生成、保存、传输中会因为某种软硬件方面的因素而遭受变动、损坏,影响其证明力。此外,现有跨境电子取证协作制度的不完善也给我国侦查人员跨境取证带来了极大障碍。从联合抓捕层面来看,现行红色通缉令针对的网络赌博案件较少,发布通告的时间与抓捕归案的时间也相隔较久,抓捕效率不高。另外,我国缺乏与此相关的专门联络机构,在国际侦查协作配合方面缺乏专业度和稳定性。从跨境侦查的交流沟通层面来看,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网络犯罪侦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对于网络犯罪的侦查主体也不尽相同。况且由于各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制度、法律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各个侦查主体在处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容易产生分歧,彼此之间对接渠道少,难以取得及时有效的沟通,极大程度上阻碍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协作。正文第三部分承上启下,针对上述困境进行域外考察,分析国外近年来的做法有无亮点,以及是否值得我国借鉴。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方面,欧盟针对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首先,由于一般国际法尚未在不同管辖权理论之间建立优先级制度,因此,在两个或多个国家都主张管辖权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在主张管辖权的国家之间进行协商以确定最佳管辖权。但这在实践中很少见,并且没有为争端各国提供具体可行的指导方针。其次,建立一个明确、具体且有约束力的统一规则,用于确定竞争性管辖权主张之间的优先级。但这种优先级规则十分僵化,无法适应每个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最后,制定一个指南来确定需要考虑和评估的各种因素,但不必对每种因素以同等的重视,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将这些因素予以排序,以确定该案的最佳管辖。在跨境电子取证方面,《网络犯罪公约》发挥了引领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此外,欧洲理事会的新法律文书提出了证据出示和保全令,旨在获取位于另一管辖区的服务提供商存储的数据,这些数据在刑事侦查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简化引渡程序方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为后来的国际公约中引渡条例的修改奠定了广泛的基础。此外,南锥体共同市场逮捕令的提出无疑是对引渡进行简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受欧洲逮捕令启发而创建的逮捕合作机制,旨在消除本集团缔约国之间引渡请求的正式化,简化在缔约国之间签发逮捕令的程序。在国际警务交流方面,国际刑警组织在四个核心服务框架内开展警务合作,并且研发了全天候警务情报共享系统。正文第四部分承接上述域外考察的结果,针对现存困境,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跨境电子取证、联合抓捕以及国际警务交流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一对应的完善建议。第一,各国协商制定一部解决跨境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的指南,将各种予以考虑的因素详尽罗列,但不直接规定每种相关因素的优先级,而是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根据个案特点灵活将相关因素进行排序,满足最多相关因素的国家则能取得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指南既为各个争端国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又不会因为太僵化而适应不了具体的案件。第二,积极发挥大国优势,在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最为高发的东南亚地区主导建立东盟区域电子取证协作机制,倡导形成东盟区域电子取证协定。第三,借鉴南锥体共同市场逮捕令中关于引渡程序的简化规定,对我国《引渡法》进行修改,简化引渡程序。第四,高效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平台,将互联网企业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与此类犯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企业、事业单位也纳入国际警务合作的主体范围当中,以获取更为广泛却又不失准确的信息,提升国际警务合作的广度与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