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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审限的压力及裁判的效果进一步促使法院倾向调解。但是,劳动争议的产生不单纯是对劳动契约的违背,更是对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劳动基准的违反,所以,劳动争议的诉讼调解不仅影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更可能存在着软化程序法和劳动实体法的双重风险。因此,劳动争议的诉讼调解必须在保障诉讼调解自愿性的同时实现劳动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此外,诉讼调解作为现代法制化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程序公正的意义同样重大,但是调解过程的灵活性,调解对纠纷实质解决的追求,又决定了调解中的程序正当不同于审判,它没有独立于、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正义价值。劳动争议诉讼调解既要建立以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公正程序,又要在寻求实体公正之时灵活应用各种手段、因素。在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规范,经常不以明确的方式存在,同时,用人单位的拖延、劳动者的弱势、法官的强制等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着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的进程。但是,研究者无法在这些复杂的个人行动与偏好中抽象出一套可以精确定位的制度,所以,对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的实证研究要从抽象化的制度视角转向具体的过程分析,回归到现实主义法学层面。通过建立以劳动法律规范—当事人合意、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为两条轴的坐标图把焦点对准调解过程中的法官、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制约着他们行动的具体因素进行剖析,包括劳动法律规范强制性效力在调解中的表现,劳动争议双方在纠纷过程中的行为偏向,法官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和采取的行动,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程序与审判的复杂关联等等。通过对各种实证资料搜集、分析,我们清楚地发现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在两条坐标轴中处于失衡的状态。一方是劳动基准的强制性被忽视,另一方是过度强制导致劳动者自愿缺失;一方是调审合一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另一方则是过分倚重调解而回避了法律适用的使命。过程分析所发现的问题为后一步程序的优化指明了方向。在利用坐标图对实践资料的加工整理之上,“判断型调解”与“教化型调解”的应有定位逐渐清晰,兼顾“根据法律规范的纠纷调解”与“根据当事人合意的纠纷调解”的程序规则得以确立,纠纷的解决与劳资合作关系的修复也有了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