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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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复权,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之各种资格或权利的限制,恢复破产人原有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它是随着破产失权制度功能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破产法的概念和制度。破产失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益、交易安全等的考虑,通过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破产法在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所作的限制,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的保障。但是,这种“失权”限制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当然消灭,不免有侵犯破产人的人权之嫌,对善良不幸的破产人的更生也会造成障碍。复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破产人不受这样的限制,其意义就在于平衡失权与人权的冲突、平衡破产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失权界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构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从实践和理论上为复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社会条件和理论支撑;域外破产复权的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构建我国复权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实际国情,在立法模式上采取许可复权主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包括复权主体、复权范围、复权的条件以及裁判。在进行制度建构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加快个人信用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之构成一个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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